事实经过:我们公司员工甲在上班路上发生了事故,公司第一时间到社保局申请认定,但被告知不在合理的路线,不能认定工伤;但是员工甲在住院之后自己提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认同社保局的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后,支持社保局的裁定。最后工伤鉴定为8级。
员工甲在工伤等级鉴定下来1个半月之后,想社保局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26万元。此时,公司到工伤窗口提出需要给予申报工伤待遇,但是仲裁庭告知员工甲不同意把医疗发票给公司,导致不能申报工伤待遇。
问题:
1、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在工伤等级鉴定下来之后,必须是公司申报工伤待遇?如果是公司的义务,那请问公司应多长时间到社保申报,有没有明确的规定?
2、社保局的意见是,如果公司不能申报工伤待遇成功,社保局的裁定就是公司全部承担工伤待遇26万元,现在离工伤等级认定下来已经4个月了,社保局说是我们不积极申报工伤,现在情况对公司很不利。
请问是否有好的办法?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