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朋友,他最近想要离职了,已经提出辞职申请已经十几天了,规定是提前7天,但是公司一直招不来人,也没有人给他做交接工作,他不知道该怎么办,求解。
他的试用期合同里有这些表明:在试用期时间为2015年7月5日到2015年10月5日;试用期工资2800,其中基本工资1500,其他1300(包括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和各种福利补贴)。绩效工资由主管、同事考核打分百分制来算,预计已经被扣完(打分按照,出错内容及次数进行减分,没有加分项目)。公司没有提供食宿补贴、交通补贴、电话补贴等等。
要主动辞职必须提前7天告知,并做完交接工作才能解除协议。若未做交接离职的,将被扣除全部工资,并且赔偿公司损失,最低按全薪的50%计算。
若主动离职,公司将只会付基本工资。
想问一下,这个试用期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