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收购,公司名称不变,法人代表已变更,该公司原来的员工全部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员工基本都在该公司服务几年,现需要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怎么签?是否可以以接收日期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
是否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让员工不再追溯未签订合同期间公司责任。
文硕馨予 2015-09-24 09:38 回复 赞(0) 1楼
首先,如你所说,理论上是可以以接收之日起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只要员工能够提供证明之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那么这批员工理论上已经都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范畴内了(我默认之前未签合同超过12个月了)。
其次,理论上也是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来让员工放弃追溯的。但是还是刚才说的问题,只要员工能够举证或者主张,那么我个人觉得这个补充协议根本不可能订立
第三,就目前来看,做为员工已经可以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付出怎样的代价能够让这些员工都放弃这些已经几乎肯定可以获得支持的主张,这是个大问题。若企业能解决这个,烦请楼主届时将具体操作方法共享,让大家都学习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