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地产开发公司,2012年10月份的时候聘用了一位顾问,这位顾问是工商局退休人员,主要是让他帮忙协调处理一些关系问题,每月都发工资,但是他不参与考勤,也不在公司上班,每个月最多到公司2到3次,平时的招待费用都给报销,之前每月还有1500元的车辆补贴,这三年以来他也没办过什么具体的事情,现在公司想给他说不继续聘用了,但是他要求要补偿金,要车补,还要今年1-9月份的招待费用,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
1.他说当时有协议但是他不知道放哪了,公司也找不到这个协议的存档,当时人力资源的负责人也已经离职2年多了,现在联系不上。
2.2015年1月份开始公司所有人员的车贴都停止了,现在还没有制度出来。
3.招待费永也不是小数额
4.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事实雇佣关系?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处理过这种情况的高手帮忙出个主意!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