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 2015-10-08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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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这种情况并不能算作加班。《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是否确定为加班,并不能完全单纯地以时间为认定标准,还必须要以特定的工作内容为支撑,需要考察超过时间部分的行为对工作的有效性和目的性,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中的加班约定,是否经过相应的审批,劳动者是否没有获得轮休、补休或其它休息方式,是否实际提供劳动及行业或岗位劳动特点等因素。而以上情形,除只符合时间规定外,并不具备其它相应条件:一是虽然在途时间不能自由支配,但其间只是乘车,并无实际工作内容,也没有实际提供劳动;二是在途时间对公司不属于生产经营,并不能产生生产经营的效益;三是在乘车时,可以照常休息。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均将出差的在途时间、上下班在路上的时间、为工作而进行的准备时间、只在上班地点呆着无所事事等,排除在加班之外。
topit123456 2015-10-10 10:11
@王泽强:谢谢您给予的这么详细的意见,我会根据这次的事情指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完善我们的补贴这块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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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高粱 2015-10-12 09:29
@王泽强:我觉得你说的不对,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定义里包括了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总共四项。所以,因为要去外地出差工作而在途的时间是属于工作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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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输不放弃 2015-10-15 21:43
@王泽强:每周不是不超过40个小时吗?为什么是44个小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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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虑的秃头怪 2023-09-20 11:55
@不服输不放弃:劳动法规定的是44小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40小时,按照新法先于旧法的原则,还是按40小时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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