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仙 2015-10-13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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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用人单位有安排适当工作的用工权利,但这种用工权应建立在合法且合理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工伤职工调岗后,工资福利待遇不能随意降低。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而导致劳动能力下降、工资福利待遇减少这种不合理现象的规制,《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近人社部出台的《关于执行<</SPAN>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都没有具体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对此规定较为合理,该办法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这样的规定,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建议借鉴这一规定,在新的法律规章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