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餐饮管理公司,我单位在招聘员工的头一天试工时,有一位应聘面点的应聘人由于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手指损伤。因为试工只是一天,所以没法给应聘人买保险。我单位为他支付了全部医疗费,他还要受伤期间的务工及其他损害赔偿。请问应聘人由于自身违反操作规程受伤,我单位可以要回垫付医疗费并拒绝赔偿吗。
一半是海水一半是火焰 2015-10-22 16:40 回复 赞(0) 4楼
即使是试工,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工伤是不区分本人是否有过错的,即,即使本人操作不当,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既然属于工伤,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由公司承担工伤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及务工损失(实际是工伤治疗期间的工资),还有其他费用,比如交通费、护理费等。
如果能够定残,赔偿的项目更多。
小小小健内 2015-10-22 11:06 回复 赞(0) 1楼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第一条 :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
3.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交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改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不交应当交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基金和永恩安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