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loejiang 2015-10-22 17:15 回复 赞(0) 2楼
王泽强 2015-10-22 17:30 回复 赞(0) 3楼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由不得劳动者自由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了专章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二条)。国务院1999年1月21日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称征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从上述规定可知,社会保险与以自愿为前提的商业保险不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不缴纳就触犯法律。
社会保险不只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就是要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失业、生育有补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所以说,社会保险是个社会问题,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责任。
劳动者关于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关于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都会因其违法、逃避社会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从规避劳资风险的角度,还是要做好员工说服工作,要求他们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