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
张某,2014年10月入职A企业,2015年6月12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书面,同时送报OA给公司总经理)。7月11日,张某离职,并将办公物品,办公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悉数交给公司行政部门(公司有潜规定,离职人员的电脑资料要全部在行政人员手里备份)。人资部出具离职考勤情况(从考勤机导出考勤数据,人资专员及员工签字确认)。张某按照离职交接单找到行政、人资、财务逐一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7月11日正式离职 。但是公司总经理认为,张某离职,公司并没有批准,且没有张某继任岗位人员到岗,不认同张某离职,并以“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以及“自7月22日至7月底的出勤,视为张某旷工”,克扣张某离职工资。
请问,张某如何让主张自己的权益,HR怎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