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员工A于2009年入职公司B,先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2012年和2012年-2015年。在2014年,由于公司工作安排,员工A被分配到另外一家公司C上班(公司C和公司B隶属同一个总公司,都是分公司,独立经营和财务核算)。2015年,员工A第二次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C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签订期限还是3年。员工A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按理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C认为员工A被分配到新公司上班,是第一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甲方已不再是公司B而是公司C),还是要按照3年的合同期限签订。
请问:公司C的做法是否合理?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