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员工,目前处于停薪留职期,(回家生小孩了)留职期间刚好又遇合同期满,在职时担当文控(推行ISO方面)和文职类工作,经公司评估后,该岗位不在设立,所以公司想在合同期满时就不想在续签合同,假设按以下方法处理,如何降低公司经济补偿或者说避免经济赔偿呢?
假设按不胜任工作能力,因为在职2年多,ISO一直没 有推行,也没有看到相应的工作成果;故对其进行调岗,目前 公司空缺岗位就生产现场作业员,如果不服从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这样调动合理吗?因为工资方面和之前相差不大;
丿丨乁 2015-11-12 23:23 回复 赞(0) 2楼
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对员工工作岗位甚至薪资作出调整,企业要想做到合理调动员工岗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出于生产经营需要。2、薪资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实操中不低于80%可视为基本相当)3、不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当然,最好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调岗。或者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企业有权依据生产经营情况对员工岗位作出适当调整的相关内容。
回到这个案子,既然文控岗位已不复存在,且现场作业员岗位也看不出有惩罚性和侮辱性,并且工资相差不大。那员工应当没有理由拒绝公司的调动安排。如果员工坚持不到新岗位工作,公司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视为旷工,累积到一定量则按规定作出处罚。
当然,最好的结局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做到皆大欢喜。如果没有对劳动合同及时作出变更,或者员工不愿意变更,也没有太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