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强 2015-11-16 09:35 回复 赞(0) 4楼
当前,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到企业见习、实习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就业形势普遍面临巨大压力的形势下,很多学校大三、大四学生几乎没有安排什么学业课程,一切以就业为中心,做了企业的“编外员工”。
大学生见习、实习有利有弊。利的一方面,见习实习可以让大学生尽早进入社会,熟悉将要进入的职业,获得必要的职业训练,实现从读书到就业的软着陆;还可以优化企业的人力资源配置;不利的一面,则可能对学生的学业完成造成一定影响。更大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习、实习缺乏明确的规范、规定,使见习、实习这种准用工模式游离于法律的边沿。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劳动者的资格,在立法上采取的是一种反向排除的方式,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年满十六周岁就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实际中,能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还要受到一些限制、约束。譬如,人事档案、户籍能够正常流转,能够办理用工登记、社保缴费等,在校学生因不能满足上述条件,是无法办理正常用工登记,而无法办理用工登记,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被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因此,见习、实习目前还不能归属于劳动关系,不能由劳动法律来调整。
我国法律对于非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司法实践目前通常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形成雇佣与雇员的法律关系。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对于被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或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只要被雇佣人员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雇主需要承当赔偿责任。因此,对于大学生见习、实习用工方式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不容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