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李某在公司做了刚好一年,因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被公司辞退,员工不服气,因此去了劳动站投诉说公司没有帮其缴交一年的养老保险,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等,当时劳动站也要求公司先协商解决,之后公司找李某协商达成共识,一次性支付6535元作为赔偿,并签了一份收据,收据的内容如下:
今收到 ***公司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535元(该款包括:乙方自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标准工资、标准工资差额与加班工资差额及与之相关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一切其它甲方因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但过了一个月后,接到劳动仲裁的通知,说李某去申请了劳动仲裁告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相关问题。
请问之前李某签的那份收据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可以不需要再向李某支付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