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去年招聘了一位技术人员,通过第三方聘用的形式与第三方签订了按月计效的合约,通过这几个月发现这名人员的工作主动性、配合度以及项目完成进度都无法达成公司希望的要求,此人的薪水也比较高,现在老板提出解约,此员工承认自己工作上的一些缺陷,但是因为是公司提出解约,说是被公司炒鱿鱼,要求公司赔偿一个月的薪水。
请问以上员工的要求是否合理?按照合约上的定义,从去年某月有效,双方未提出终止的,自动顺延一个月。双方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结束本协议,提出解除后的第二个月,本协议终止。
本人认为,公司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第三方管理公司停止协议的续约,解约后不应再支付一个月费用给当事人吧?
请高人指点迷津,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