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一员工王某,在出差期间因涉嫌强******被******机关拘留,在拘留一个月之后,事件仍无结果。公司不可能无限期的为该员工保留工作岗位,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因此公司以员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公司员工手册有规定),向员工下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家属接到通知后,到公司涵接相关事宜,并与公司商量达成一致,如60日内该员工仍未释放,则由其家属为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公司欠款,并到社保局办理相关失业险手续。60日期限期满,该员工仍未获释,其家属到公司履行了相关手续,并到社保局办理了失业保险手续。后该员工持******机关的释放证明到公司(释放证明写明属:因检察机关决定微罪不诉,予以释放),声称其旷工是协助******机关办案,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请教各位专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员工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