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那么问题来了,之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如何确定呢?社保缴纳记录?那时候的劳动合同?离职证明?(但劳动合同和离职证明非常容易伪造)
最合法合规的做法是怎样的呢?
HRDirector 2016-01-21 14:57 回复 赞(0) 4楼
1、缴纳社保记录清单或社保局证明,缴纳社保清单须有社保局盖章;
2、工作单位开据之离职证明(或服务证明),须有入职及离职日期并盖章;
3、工作单位薪资单或银行薪资转账清单,工作单位盖章/银行盖章;
4、调工/调干人事档案记载之工作时间证明,由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并盖章;
5、县/区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之工作时间证明,证明须盖章;
6、退伍证或转业证,部队军龄计相等年限工龄;
7、其它足以证明工作年资之有效证明,依实际证明材料由人资鉴别确定。
HRDirector 2016-01-21 14:49 回复 赞(0) 3楼
1.缴纳社保记录清单或社保局证明 ,缴纳社保清单须有社保局盖章 ;
2.工作单位开据之离职证明(或服务证明) ,须有入职及离职日期并盖章 ;
3.工作单位薪资单或银行薪资转账清单 ,工作单位盖章/银行盖章;
4.与工作单位签订之<<劳动合同书>> ,只作为以上2或3项证明之补充﹐不可单独使用 ;
5.调工/调干人事档案记载之工作时间证明,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并盖章;
6.县/区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之工作时间证明 ,证明须盖章 ;
7.退伍证或转业证 ,部队军龄计相等年限工龄;
8 .其它足以证明工作年资之有效证明 。
依实际证明材料由人资鉴别确定
Jessie0301 2016-01-20 16:13 回复 赞(0) 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