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姚某某于2014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由于其在正常的上班时间完不成相应的工作量,所以安排了周末加班,公司也是如实支付了加班费。但是经调查,该员工在上班时间大量从事微商销售,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生产效率。故公司根据劳动法第39条规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故立即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还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并支付了在职期间的应付工资。但现员工诉讼公司,要求给予3个月的补偿金。请问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酱油郎 2016-01-25 15:24 回复 赞(0) 1楼
现在已经到了诉讼环节,你可以广泛搜集开除其理由。
第一、确定他在上班工程中,开展微商的工作,证据;
第二、将协商一致的解除协议书准备好,将贵公司支付的应付工资记录准备好,可能你们没有给人家赔偿N+1,所以人家告你们,你们败诉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你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看起来合法,但是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员工违反相应的法规规定的情况,同时,要求是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时,《劳动争议仲裁法》有关于怎么计算赔偿金的详细规定。所以,如果是在仲裁那儿,估计你们会败诉,谈下吧,能够少赔偿一点是一点,但是要做好相应的证据保留。争取不要到法院诉讼环节,耗费精力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