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司现属于销售,研发一体化公司,但公司研发人员较少。销售人员占多数人员,公司现要对规章制度做以合理化修改对于考勤方面。比如迟到三次以上才计迟到(原来是一次就计),再第四次时就要求员工乐捐。但同时在第四次时就要求扣员工全勤奖的20%,
我个人觉得对于迟到四次以上的员工既然已经要求乐捐了,就不需要再进行全勤奖20%的扣除制度,以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但是老板不太愿意,他意思是主要防止有些纪律散漫的员工无限次的迟到。
这样对于销售偏重角色的公司来说合理吗?对于这种情况要怎么样去说明老板呢?请各位老师能给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