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员工,入职一年零2个月了,当时招聘他的时候是在重庆面试的,(注:我们公司在深圳宝安区,是做工程项目的,大部分工地都在重庆地区),所以他入职一直在重庆地区上班。入职一年多公司他一直没有突出的表现,平时也会口语经常顶撞领导。
现在他的合同已经在1月15日到期了也没有续签(之前合同签订的工作地点是: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想辞退他但是不想做任何辞退补偿,公司发出一份他的工作地点调回深圳的通知(通知写明2月23日前需到深圳报到),但是他坚决不同意调回深圳,就是不服从公司的决议,他也不主动辞职,现在公司这边决定说他如果2月23日之后3天还没有到深圳报到,就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做自动离职处理。这样的方法是否可取?这样可取的话公司是否不需要给他任何补偿?
或者,我们可以直接写出辞退他的说明吗?这样我们需要给他补偿额外工资费用吗?
求求大神们指点!在此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