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了晚婚晚育产假,独生子女产假。但是地方政府有奖励假。如广东省奖励女方30天产假,男方15天陪产假,深圳市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女方15天产假。在深圳市,对于奖励性的45天产假,企业是不是一定给?请各位一起探讨。
附: 《 广东省人口及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