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示:公司一名销售部员工负责采购期间,未将供应商2015年2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及时给财务入账,造成该发票在2015年8月过期无法抵扣,给公司造成了近2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1、该部门2名领导先后在2015年10月辞职,原领导在交接工作给新领导过程,也未提及发票事宜,2016年3月财务催促中才被提上日程。
2、该员工在2016年4月不假外出(旷工)单次5天以上,联系未果,态度恶劣,根据公司规定已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据了解之前多次旷工,其他工作也不完全胜任,之前一直未表露都是部门在袒护,这次又涉及发票的事,所以新领导直接给曝光了)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要求拿出处理办法,请各位有经验的大咖给予帮助。
1、公司制度不完善,对工作失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赔偿等方面没有规定,请问该员工如何赔偿?老领导是否负连带责任?赔偿的金额比例是多少?要些什么依据?流程怎么走?
2、旷工的问题,该员工公司肯定是不会再留,虽符合合同解除条件,但是会不会影响经济赔偿的执行?二者如何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