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各位请教:我公司有1名员工,因某种炎症于2015年年底请病假2个月,2016年年初请病假两个月,但其实这种炎症并无传染危险也没有严重到需要休息这么久的地步。这名员工工龄10年,入职本公司5年以上10年以下,由于其一直处于医疗期内,对于这种行为,我公司没法和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现在又因某种病(一般办公室人员都会得的病),计划又要请假。对于这种比较混的员工,向各位请教我应该怎样做。
我公司有明确的请病假制度,而且这名员工按时交病假条,且有相关的影像资料、医疗记录和诊断证明。强调一下:他是那种连上呼吸道感染都会请假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