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6-07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企业不能够终止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通过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约定条件的方式,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中的公司与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的,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是:“乙方(指姜小姐)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甲方(指公司)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终止劳动合同。”把《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法定条件,当作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是一种公司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所以,公司尽管可以按劳动法的规定,单方与姜小姐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姜小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