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7-2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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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赵先生培训后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要给予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例中,赵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给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这种情况下,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企业管理者应注意的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属个人能力问题,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时,企业还是应支付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