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05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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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刘先生的仲裁申请。劳资双方签订合同,只由公司保管是违法的。刘先生2013年3月入职,公司认可合同只有一份,留存在人力资源部。公司在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按合同规定各执一份。现张某对该合同内容有异议,且公司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此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因此仲裁委员会对公司所说的合同中的约定内容无法采纳。该用人单位将社保费用发放在工资中(暂且不论是否事实)让员工自行缴费,也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保由员工和公司共同缴纳,员工承担部分由公司代缴代扣,公司缴纳部分由公司承担费用,公司声称员工工资包含社保而不缴交是违法的。综上所述,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一定要规范操作,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和员工应给各留一份,并且具有同等法律效益。否则,在发生各类纠纷时很难判断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