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25 14: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接续发生的,以最终期限届满即哺乳期结束(孩子满一周岁之时)为准即可。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充满着未知数,如女职工可能会怀孕后终止妊娠或者生产后孩子不幸夭折等,这些情形我们都不愿看到,但是生活中它确实可能会发生,如案例中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女职工的三期发生断档,其中的部分环节可能就不能发生,由此将直接导致《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特殊情形灭失,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素不再存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就不需要继续履行和延续原劳动合同。因此,案例中杨某的要求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的。
为了防止出现约定不清、界定不明而导致劳资双方产生争议,建议在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可以考虑使用“因出现如《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现将劳动合同续延至该法定情形结束”的描述,将期限分别覆盖三个不同的环节,以减少因理解偏差而产生的风险。但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我们建议,如果女职工出现终止妊娠、婴儿夭折等情况时,企业应考虑员工的身体、精神健康状况,给予一段合理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