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东彪 2023-12-02 11:10 回复 赞(0) 2楼
一、什么是不胜任工作?
是指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二、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员工开出了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劳动劳动合同。
程序上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应注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要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员工开出了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劳动劳动合同,忽略了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一法定程序,导致因程序上的缺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三、由于公司一直存在财务上的问题,导致税务部门的罚款,不能说明全是员工的问题。
退一步说:如果劳动者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赔偿的规章制度进行索赔,或者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情形综合判断赔偿标准。
关于赔偿资金的支付:1,如果劳动者在职,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还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一次性赔偿。
四、员工按规定向公司移交完工作,并向公司提出要求其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仲裁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