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27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这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典型案例,具有普遍性,结合本案的分析和提醒,希望能给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应当谨慎、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程序性,否则弄巧成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焦点之所在即孙某是否具有公司所称的严重违纪的事实,这需要证据来加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公司应当对孙某之妻在公司的经销商处工作和孙某向经销商借款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庭审中,公司提供了证明孙某承认向经销商借款2万元的事实的《会议记录》和询问经销商称孙某的妻子在其处工作的电话记录。
对这两份证据,孙某均不予认可。孙某称从未参加过公司的会议,也没有看到过《会议记录》,且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孙某向仲裁委提供了孙某妻子的工作证,证明其并非在经销商处工作,而是在一所大学任专职教师。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很显然,公司认为某之妻在公司的经销商处工作和孙某向经销商借款的事实很难被仲裁委员会采信。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曾将2011年版本的《职业行为准则》告知孙某。因此,公司以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孙某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因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等理由辞退员工负有举证责任,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严谨的,经得起推敲的,最好是多个证据互相关联佐证,形成证据链,会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