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29 14: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规定,劳动者依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调整赵某的岗位并降薪,属于对双方所签订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违反了上述规定,赵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们建议,就劳动者而言,对于用人单位的单方面调岗降薪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有权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或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就用人单位而言,调整劳动者的职位和薪酬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则应满足两个要求:A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岗调薪的约定或规定,B调岗调薪应具有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