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09-30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在本案中林女士的几个观点有所偏颇,大家应引以为戒。
首先,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林女士的工作岗位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但并不代表这一约定是不可变更或不能被调整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仍不能胜任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在立法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做出的保护性措施,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自主管理权。因此,企业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调整其工作岗位无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
其次,在超市并未正式对林女士做出调动处理之前,其仍属于财务部员工,应当遵守该部门相关规定并接受管理。所以,林女士拒绝参加部门考核是没有道理的,而放弃参考机会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本人承担。
再次,林女士在接到调岗通知后不到新岗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停止工作,已构成旷工违纪的事实,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仲裁依法驳回了林女士的申诉请求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