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09 15: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本案中该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其原有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经新员工同意确认签字后即视为有效,同样适用于新员工,曾某的请求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可以适用新员工,前提是想新员工公示,即向新员工公示后的规章制度对新员工有效。那会不会出现先成立一个公司,招聘一个员工,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规章,然后再大量招人损害后来员工的利益呢?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出现的,但并不好操作,因为前规章制度并不是自动适用新员工的,需要向新员工公示,新员工有权提出异议,对于该异议,劳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果双方谈不拢,劳动关系无从建立,也就不存在损害后来员工权益的情况了。当然,在现实生活当中,资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多一些,而一些处在技能不高,专业性不强岗位的员工“不好意思”或者“不敢”提出异议,导致自己权益受损的情况还是大有所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自己对权力的放弃,法律不保护权利的沉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