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11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很显然,公司以3000元为基数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崔某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支持。社保缴费基数劳动法律法规是有明确规定的,是国家的强制规定,不得自行约定,所有以违反国家规定的社保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可以据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倍作为缴费基数。由此可见,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这是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除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外,其他资金进入公共积累,用于社会统筹。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同意放弃或以较低的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劳动者在放弃自己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的利益,损害了社会统筹制度的建设,显然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因此,本案中该企业与崔某约定以3000元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