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11 14: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虽有冲突,但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由此看出,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才是构成劳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另外,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年龄下限有明确规定(16周岁),但对于劳动关系构成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区别对待: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崔某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没有领取退休金,崔某与该公司形成的应当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此,该公司应依法支付崔某经济补偿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