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12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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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案例解析:本案由于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丁某的行为为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这里的“其他特殊待遇”可包括解决户口,公司为丁某出资办理户籍进沪手续,可认定为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丁某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要求丁某承担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可约定服务期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情形下均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