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15 09:30 回复 赞(1) 1楼
案例解析:从制定程序上来说,法律并未要求职工家属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从内容上来说,规章制度规定的是与员工工作相关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员工家属不是用人单位成员,不享有用人单位的任何权利,自然也不应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其义务,更不能规定因员工家属不遵守制度而由员工承担责任。
在基于民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对夫妻一方实施的某些行为视为具有代理权的双方共同行为。这也并非一概而论,主要体现在某些情形下的财产处分行为上,而非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行为中。当然,若员工与家属之间对某一严重违纪行为具有共同故意,该行为存在一方被另一方所指使或双方共同实施等情形,则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要求员工承担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用人单位必须对其主张的“周某指使其丈夫赖某殴打廖某”充分举证,才能对周某作出处理。事实上,这样处理所体现的,并非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家属具有约束力,依然是对员工的约束力。因为家属系在员工教唆、双方合谋下实施的行为,员工的行为作为双方共同故意所实施行为的组成部分,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否则,就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