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29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员工杨某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社保由公司照常缴纳,工资福利照常发放,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未给员工造成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劳动部门能够查询到公司的合同备案,证明公司当时是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因为保管不善致使遗失,不应仅以公司不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过分苛责,致使员工获得不当利益,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立法初衷。
用人单位在人事管理过程中,发生纰漏是常有的事情。倘若遗失了劳动合同,又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签订过书面合同的事实,员工主张起来,是很难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损失的。不过,到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登记备案不失为一个弥补措施。因此,本案中,从劳动部门的备案记录来看,该公司实质上是有跟员工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不用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杨某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