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29 14: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胡大姐的诉讼请求不合理,因为他的诉讼被告主体搞错了,不是工厂,而应是劳动服务公司。
理由是胡大姐与工厂并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胡大姐与工厂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胡大姐不是工厂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胡大姐为工厂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胡大姐与工厂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胡大姐不能以工厂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反而,胡大姐与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胡大姐与该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胡大姐应以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