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0-30 10: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该公司对朱某的处理是违法的。依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先调整朱某的工作岗位。而且,在处理程序上,公司也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而公司对杨某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杨某在工作时间脱岗,致使企业一台机器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处理而报废,属于严重失职,企业完全可以依照劳动法规定和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随时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属于提前30日通知之列,因此,公司对杨某的处理程序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