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班主任 2013-11-28 09: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汪某的要求是合理,他可以要求公司按照自己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没有约定的,依照上述规定执行。故本案公司不得拿“原合同并未规定具体金额”说事。汪某可以据此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