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ezhijuanazxf 2014-05-23 14:30 回复 赞(0) 3楼
问答班主任 2013-12-31 14:30 回复 赞(0) 1楼
案例解析:小琴在无任何书面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开岗位10天,是否成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成为了本案的焦点,关于公司中员工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完全是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决定的,但应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本案中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按以上程序合法制订生效的,其对小琴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是正确的。
另外,根据医疗期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小琴无理由要求在病假期间公司按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其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