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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患特殊疾病,能否按正常医疗期终止劳动关系?

问答班主任 2014-01-07 00:00:01

      王女士是某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根据合同约定,20081228日起王女士被派遣至某检验机构工作,期限为两年。20108月,王女士因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入院治疗,201148日,检验机构以其长期患病并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且合同期限已满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该派遣公司口头通知其前来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并从20114月起停交了其社会保险。201153日,王女士以个人名义开始续交医疗保险。2011712日,该派遣公司向王女士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告知其双方的劳动合同20101227日期满,因在医疗期,劳动合同延续,因用人单位提出医疗期已满,续延合同的情形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自2011331日终止。王女士申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该劳务派遣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医疗费等。对此,你怎么看?

  • 九月初四

    九月初四 2014-01-07 10:48 回复 赞(0) 86楼

    像这种特殊疾病的 ,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无底洞。承受不起这样的经济负担。如果真的出现了这样的事情。建议还是跟家属私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给予补偿。如果病好了,可以继续回公司上班。如果家属不同意,也只能每个月支付医疗费和其它相关的费用了。
  • 兰叶桂华

    兰叶桂华 2024-01-05 08:39 回复 赞(0) 179楼

    可以申请

  • 飚哥

    飚哥 2023-03-04 20:34 回复 赞(0) 178楼

    来学习
  • 木舟

    木舟 2014-01-15 22:45 回复 赞(0) 177楼

    学习了,谢谢分享。希望多些类似的案例分析。
  • 云哲

    云哲 2014-01-14 14:57 回复 赞(1) 176楼

    遇到生病的员工,企业会比较“烦”,下面是其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法规名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劳动部 【发文号】劳部发[1994]479号 【颁布时间】1994年12月01日 【实施时间】1995年01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题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 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属类别】政策法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解读 对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非因工负伤或患病的规定还应参照劳动部关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尽管该文件发布时间距现在已有十五年了,但在没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前还应按照该规定执行。 这里的医疗期特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医疗期能否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内的待遇如何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 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 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 刘卫刚

    刘卫刚 2014-01-10 14:12 回复 赞(0) 175楼

    感觉改版以后,对案例这一块的排版不利于大家先发表意见,再看案例解析了。
  • 287979954

    287979954 2014-01-10 09:24 回复 赞(0) 174楼

    延长医疗期,除非是非常人性化的单位,一般的公司都不会主张,还恨不得让她早点离职,所以作为HR,有时候也很为难,职工患病很可怜,可是单位也有其利益考虑,很纠结!
  • Alice7758258

    Alice7758258 2014-01-09 10:51 回复 赞(0) 173楼

    谢谢分享
  • cinina

    cinina 2014-01-08 15:22 回复 赞(0) 172楼

    个人觉得有疑点:关于医疗期问题,不需要考虑王女士的工作年限,只要考虑其为特殊疾病吗?
  • 昏鸦

    昏鸦 2014-01-07 21:25 回复 赞(0) 171楼

    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强行解除,经济补偿,被派遣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承担比例怎么算?
  • 明m8

    明m8 2014-01-07 20:56 回复 赞(0) 170楼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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