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邹某入职某贸易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邹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部门经理。2005年8月,公司股东发生变更,新的股东委派了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公司的中级经营管理结构和管理人员进行了全面的调整,行政人事部门也被改组分拆成两个部门:人事部和行政部,邹某被任命为行政部主管。对此邹某表示公司未经协商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并表示不能接受,但贸易公司认为,依据《员工守则》的规定,部门经理及相当于部门经理级职员由总(副总)经理任免。因此公司总经理有权对邹某的职位进行调整,不需要协商一致。此后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未能取得一致,邹某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实际上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此,你怎么看?
lianzi5407 2014-01-09 16:22 回复 赞(0) 206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