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研发主管李某因个人原因以短信形式向公司人事经理提出离职。短信内容为:“某经理,您好!我因个人原因在此向您提出离职。离职交接期间的工作,我会照常进行……”在外地出差的人事经理接到短信后在征得公司领导意见后回复李某短信,告知公司同意其离职。巧逢周末双休,李某经仔细思量后反悔。随后李某又到公司上班,以其未提交书面辞职信,离职短信不具备法律效力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否则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以其离职短信证明李某已主动提出离职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据此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李某一纸诉状,将公司起诉至当地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公司出示了李某手机离职短信的证据,证明李某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不存在支付经济赔偿。但李某以自己未提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由,主张离职短信无效。仲裁委未支持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对此,你怎么看?
TONYandJACK 2014-01-14 08:44 回复 赞(0) 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