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招聘了一名“在简历中自称有多家企业销售经理岗位工作经验的”销售经理周某,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聘用周某为销售经理,试用期三个月;周某全权负责公司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2个月后,公司发现周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周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周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2个月后,公司发现周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周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公司派人对周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周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经理纯属虚构。为了避免周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公司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周某认为自己取得的业绩与往日工作经历并无关系,公司解除合同无凭无据,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那么,请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公司如此解除周某的合同,需要支付补偿吗?
cowin_zhou 2014-01-17 17:24 回复 赞(0) 95楼
Sabrinaxiaoxiao 2014-04-02 13:46 回复 赞(0) 12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