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j晴空 2014-02-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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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楼
个人认为存在几方面问题:
1、加班调休是要区分具体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休息日加班是允许调休的,而平常工作日的加点和法定节假日加班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应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仍需支付加班工资,因此不定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在实际运用时有区别的;
3、司法解释(三)是法院审议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适用原则,而劳动部门就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调解仲裁法,二者在关于证据的举证责任方面的规定还是有一点不同的,需要加以注意区分。“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