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花海 2014-03-31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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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1、袁小姐行为不当引起工作过失:
1)作为公司业务员,手机是业务联系的基本方式之一,手机铃声设置不当会引起不必要的误会。
2)既然该笔业务交由袁小姐与对方联系,则袁小姐应主动联系客户,特别是在客户几次联系表达沟通需求后,更应主动联系客户和做必要的解释。
因此,该业务丢失袁小姐应负主要责任。
2、公司也有过失:
1)袁小姐1月前开始迷恶搞手机铃声,到发生客户丢失的2周前,公司内不至于没有人发现铃声问题,公司发现铃声未对业务人员进行风险隐患提示,公司也在业务培训上也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
2)该笔业务并不是已经敲定由该公司做,不能因此就判定袁小姐一定能让客户与该公司合作,所以袁小姐只能是可以争取合作的机会。袁小姐因手机铃声和联系不及时,造成丢失了30万业务的合作机会,未给公司带来利益。
3)公司因袁小姐的过失而辞退袁小姐,很难提供有利的证据证明是袁小姐的过失使公司蒙受损失。
所以,公司本身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即便袁小姐过失使公司蒙受损失,公司也需要提供公司经公示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度内有无明确的重大损失或严重损失范围,达到辞退或开除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辞退袁小姐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袁小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会得到劳动仲裁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