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钓寒江雪1 2014-04-02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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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异议:
本文笫一段表述的观点,本人提出异议。:“本案中,张小姐认为她处于孕期,公司是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劳动法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失性解除规定或以裁员为由解除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内的女职工解除其劳动合同。
在现实操作中,在仲裁或司法实际中,劳动仲裁庭或法院一般会偏向劳动者,即以牺牲企业,以取得“社会和谐”,如果单位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理由辞退“三期”内的女职工,劳动仲裁庭或法院一般会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败诉,这样的例子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