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创新 2014-04-2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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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需堤前三十日通知的几种情况做过明确规定,即(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的,应以一个月工资替代提前通知期。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上述范围。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