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赛堤 2014-04-22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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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其实该问题主要涉及到员工上班期间的网络隐私权与公司内部管理权的效力问题,以及在员工上班期间其网络隐私是否应当服从于公司的内部管理权的问题。
我国到目前为止,对此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判例。但在这一现象导致的争议中,员工往往是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许多员工往往因为自己在公司浏览了不该浏览的网站、阅读了一些不应当阅读的电子邮件而遭到降职、降级甚至解雇。而关于什么是应当浏览的、什么是不应当浏览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对此,专家认为国外的一些立法以及国外一些企业的做法,可以作为经验参考。2003年,英国政府正式通过一项法律,赋予企业主对企业员工在公司上网时的网上活动进行监视的权利。美国部分州早已通过司法程序确定,企业主有权监视公司内部的电子邮件与网络行为,因为邮件与网络系统都是属于公司的资产。微软就宣布,禁止员工利用邮件或者其他软件,在公司内部网络进行音乐或非法档案的交换工作,而公司也会不定期监察网络上档案共享的情形。这是工作期间员工隐私权需要服从公司内部管理权的一些立法与企业做法。而关于隐私权的绝对保护也有相应立法,即隐私权要高于企业内部管理权。例如:法国最高法院2002年的判例,则主张员工在公司收发私人电子邮件有隐私权。德国政府则有意立法禁止企业监控员工网络行为,以确保员工人格权。
通过外国的做法,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权与员工上班期间上网隐私权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管理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必须确定谁服从谁的问题。但是,国外的立法给我们的借鉴是:企业是否对员工上网行为进行监控应该是透明的,在透明化的情况下,这种监控对隐私权的侵犯就能降低到最低。即若企业规定,员工上班期间的网络言行都是在公司的监控下的,违反了公司对员工上网行为的要求,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员工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上班期间的上网行为就会集中在工作领域。若企业规定员工工作期间的上网行为属于个人隐私,公司不予监控,那么员工应当从自身职业道德的角度出发,从自身绩效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与工作无关的上网行为。因此,公司对上网行为的管理,关键就是让所有员工知晓公司的管理界限在哪里。专家不认同的是公司没有任何规定,但在员工不知晓的情形下对其进行监控,这属于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应当予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