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斗创新 2014-04-24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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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楼
对于什么情况才构成严重失职和严重损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劳动者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其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相关因素综合判定。尤其需要当心的是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单方解除权,将劳动者并不严重的失职行为作为辞退的借口。金无足赤,人无完人,孰能无过?这显然是不可取的,也不会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另一个极端是无论劳动者出现多严重的失职或舞弊行为,均认为其未达到严重程度而不允许用人单位单方辞退劳动者。这种做法矫枉过正,也不可取。